總預算要怎麼看?
分開看歲入、歲出與融資調度,再辨認中央補助、地方稅收及其他收入。比較年度時,要使用相同口徑。
評估新政策空間,要查既有支出義務、指定用途與財源條件;這是閱讀預算的方法,不是本頁已算出的金額。
查看115年度金門縣總預算 ↗從買機票、看醫生,到每一筆公共支出。
把縣長的權力與責任,放回你我的生活。
點選主題,查看說明與官方依據。
從生活問題開始,看看誰負責、縣府能做什麼。教育等其他議題尚未收錄。
各題標籤是閱讀提示,不是法定權責分類。請一起看依據、個案條件與適用界線;需要合作的事項,也可能有縣府應負的責任。
政見能不能實現,要一起看預算、法規、人力與時程。
先看收入、支出與用途限制,再判斷新政策的資源空間。
提出施政計畫與預算,說明用途和財源。
議決總預算案;「預算案」與完成法定程序的預算,階段不同。
依法執行,再由決算與決算審核報告查支用情形;成果仍須看個別計畫資料。
分開看歲入、歲出與融資調度,再辨認中央補助、地方稅收及其他收入。比較年度時,要使用相同口徑。
評估新政策空間,要查既有支出義務、指定用途與財源條件;這是閱讀預算的方法,不是本頁已算出的金額。
查看115年度金門縣總預算 ↗先分清民選職務、縣府主管與另有專屬規定的職位。
縣長依法綜理縣政,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;這不等於可以任意接管所有鄉鎮事務。鄉鎮長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,與縣府任命職務不同。
現行第56條規定副縣長由縣長任命並報內政部備查;一級主管及機關首長任用須依法辦理,主計、人事、警察、稅捐、政風等另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。這不表示全體公務員都能由縣長自由任免。
先看官方月薪標準,再分清公務支出。
俸額+專業加給+主管職務加給
| 項目 | 每月金額 |
|---|---|
| 俸額 | 63,570元 |
| 專業加給 | 47,640元 |
| 主管職務加給 | 88,080元 |
| 合計 | 199,290元 |
若完整支領12個月,這三項合計為2,391,480元/年。這是月薪標準乘12的試算,未包含獎金、其他給付或個別扣款。
上表的88,080元已包含在每月199,290元內,不可再加一次,也不可與機關首長特別費混為一談。
這些是機關執行公務的支出,不能直接列為縣長的個人月薪。預算和實支請分別查閱,不與上表加總。
查看縣府年度預決算 →本表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公開,為全國縣(市)長職務的待遇標準,附則載明自民國114年(2025年)1月1日生效。縣市長待遇照簡任第14職等人員俸給支給。
這裡呈現2025年起生效的表列標準,不是陳福海縣長的薪資單、個人總所得或2026年最新實領額。2026年後續調整、金門地域等其他加給的個案適用,以及保險、稅款與其他扣款,均未併入本表。
主管職務加給與首長特別費是不同項目。公務車的購置、維修、油料、駕駛等費用屬公務支出,未列為個人收入。
資料核對日期:2026年10月24日。以下四項是本站整理的閱讀方法,不是法定審查標準,也未對任何候選人評分。
是縣府能推動,還是需要中央、議會、鄉鎮公所或其他機關同意?應把合作對象說清楚。
一次建設和每年營運要分開算。是既有經費、增加收入,還是仍在爭取的補助?
是否涉及法規修正、用地、預算審議、採購或許可?哪些程序還沒開始?
提出可追蹤的時間、服務範圍與成果指標,區分「已提案」「已核定」「施工中」及「已啟用」。
議會、審計與民眾各有不同的參與方式,權限與程序也不同。
議會依法議決預算、自治條例等事項,並審議決算審核報告;議員在定期會有就主管業務質詢的權利。不能把監督權解讀為議員可直接指揮行政個案。
縣府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,審計機關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議會。查支出應分清預算、決算與審核結果;有審核資料不等於每項政策都已證明有效。
可依規定陳情,或申請政府資訊;資訊申請有申請資格及限制公開規定。陳情與訴願、訴訟是不同程序,不應把持續陳情當成其他救濟程序的替代。
本頁以法規資料庫及政府機關資料為依據。各題「依據摘要」是改寫整理;「白話解讀」與「可追問」是本站整理,不是主管機關對個案的認定。
法規查閱日期:2026年10月23日。資料庫有更新時差,法規仍以主管機關公布及施行內容為準;本頁不保證查閱日後自動更新。具體案件須再核對權屬、適用法規及正式文件。
114.12.03 修正;第56條相關修正自115.01.01施行。本文使用第19、20、25至28、36、40至42、48、56、57條。
112.09.18 修正;本文使用第21、22、35條之4。
官方作業說明;頁面標示更新日2026.07.06。作業資訊有時效性,非首長法定權力的授權規定。
115.02.11 修正;本文使用第2、3條。
102.07.21 修正;本文使用第1、3條。
用於確認機關名稱;未據首頁推算醫師數、診次或歷年合作成效。
111.05.11 修正;本文使用第2、35、36條。
110.06.09 修正;本文使用第2、25、96條。
110.01.20 修正;本文使用第168至172條。
94.12.28 公布;本文使用第9、18條。